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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停车新规 6中情况免费 车辆被盗车主将自负其责
来源:cybus  发布时间:2014-12-25 10:02:56 浏览次数:9207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保管费用,车主可另行约定赔偿责任

瞧好了 6种情况能免费停车

近日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前,该局已就《办法》于2014年3月20日至4月10日、8月28日至9月3日期间,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1日,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已开始实施,有标准就要有管理,这样才能保证标准的执行,《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并保障新标准顺利实施。

   据了解,现行的停车收费管理政策并没有明确停车场是否有保管责任,如果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盗或者遭遇损坏,往往引起车主与停车场经营者的纠纷。

   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的停车收费相关政策,《办法》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保管费用。也就是说,机动车在停放过程中被盗或者受损的,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停放者对车辆有具体保管要求,可与停车场经营者另行约定,如有意外发生,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

   对于非机动车,车主在住宅小区内停放车辆时,需要留意停车场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问清楚究竟收取的是停放保管服务费还是停放服务收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需按车主的要求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否则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如果向停车场提出了具体的保管要求,最好能签订并保留协议。住宅小区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则均应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此外,记者曾多次采访机动车停放点的收费员,收费员们均表示恶意抗费、逃费的行为每天都会发生,这令他们颇为头疼。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方南宁市路桥管理公司一名李姓负责人也告诉记者,恶意抗费、逃费问题一直都令人头疼,不将这些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将很难根治这一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办法》明确建立适用于停车场经营者和车主双方的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畅行,失信者寸步难行”。

   为规范收费行为,《办法》还明确了监督执法的主体;同时强调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6种情形可免费停车

  1.在免费停车场停放的;

  2.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的;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

  5.在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4种情形可拒付费

  1.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

  2.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4.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

   此外,若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3种行为将入信用档案

  1.停车场经营者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

  2.停车场经营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处罚的价格轻微违法行为的;

  3.车辆停放者有恶意抗费、逃费行为的。

   3个部门可处理停车问题

  1.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2.税务部门负责查处不按规定提供发票的行为;

  3.交警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设置服务经营性停车场和冒充合法停车场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收费的行为。


摘自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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